许昌市生态环境局襄城分局 县级
2024-03-06 2024-03-06 08:57

襄环建审〔2024〕4号关于许昌东田明瑞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10万吨/年生物有机肥及土壤调理剂项目10万吨/年生物有机肥及土壤调理剂项目

【信息来源:【作者:卢晓蕊【信息时间:2024-03-06 08:57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襄环建审〔20244

关于许昌东田明瑞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10万吨/年生物有机肥及土壤调理剂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许昌东田明瑞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25MACHUAT93Y)上报的由河南哲恒环保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许昌东田明瑞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10万吨/年生物有机肥及土壤调理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并已在襄城县人民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你公司应向社会主动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1.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2.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四、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湛北镇紫云大道与金襄大道交叉口南500米,项目选址符合规划,总占地面积22666.67平方米,建成后年产10万吨生物有机肥及土壤调理剂。项目总投资13909.0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0万元。

五、营运期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项目燃气热风炉采取低氮燃烧技术,煤泥烘干废气通过1套“旋风除尘+水喷淋”处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应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20)其它炉窑,且同时满足《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肥料制造业A级指标排放限值。煤矸石投料、破碎、粉碎废气通过1套脉冲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且同时满足《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肥料制造A级指标排放限值。复混、造粒、烘干、冷却、筛分、返料粉碎、包膜、扑粉等废气,通过1套“旋风除尘+袋式除尘+水喷淋(水中添加除臭剂)”处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应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20)其它炉窑,NH3、H2S、臭气浓度排放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二级标准,且同时满足《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肥料制造业A级指标排放限值。无组织废气采取车间密闭、喷淋抑尘、喷洒除臭剂等措施处理。

2.废水。项目地面清洗废水经新建沉淀池收集后,回用造粒,不外排;职工生活污水经现有化粪池处理后,清掏肥田,不外排。

3.噪声。项目噪声主要来自半湿物料粉碎机、螺旋式输送机、锤式破碎机等生产设备以及环保设备风机等辅助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应采取减振、厂房隔声、选用低噪声设备车间西边界及南边界安装消音棉等降噪措施后排放厂界噪声均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固废。项目生活垃圾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废包装物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内,定期外售;大粒径颗粒及石块、不合格品、除尘器收尘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内,回用生产;废机油及其废机油桶收集后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定期委托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六、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如下:二氧化硫 0.102 t/a、氮氧化物 0.3195 t/a。

七、项目建设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投入生产前应申领排污许可证,做到持证排污;项目建成后,按照规定进行环保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投入正式运行。许昌市生态环境局襄城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对项目执行“三同时”制度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你单位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并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

八、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取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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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环建审〔2024〕4号报告表最终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