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生态环境局襄城分局 县级
2024-03-06 2024-03-06 09:00

襄环建审〔2024〕5号关于河南林典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万吨水性地坪涂料、水性色浆、水性固化剂产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信息来源:【作者:卢晓蕊【信息时间:2024-03-06 09:00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襄环建审〔20245

关于河南林典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万吨水性地坪涂料、水性色浆、水性固化剂产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河南林典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25MAD5L8G89A)上报的由河南哲恒环保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河南林典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万吨水性地坪涂料、水性色浆、水性固化剂产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并已在襄城县人民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你公司应向社会主动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1.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2.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四、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湛北镇黄洋铜业有限公司院内,项目选址符合规划,总占地面积2700平方米,建成后年产1万吨水性地坪涂料、水性色浆、水性固化剂产品。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0万元。

五、营运期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项目投料工序产生的粉尘在投料口四周设置围挡、上方设置密闭式吸风罩,密闭微负压收集后通过1套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根15 m高排气筒排放。投料粉尘有组织排放浓度应满足《 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4-2019)表2中特别排放限值,同时满足《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中涂料制造业A级指标排放限值。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二级标准。搅拌(分散)、研磨、调色、过滤、灌装、物料转移、设备清洗等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以非甲烷总烃计)采取密闭微负压收集,通过1套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由1根15 m高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应满足《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4-2019)表2中特别排放限值、表B .1中厂区内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同时满足《 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其他行业排放建议值、《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中涂料制造业A级指标排放限值。

2.废水。项目设备冷却水循环利用,不外排;设备清洗废水经密闭暂存桶收集后,下次生产同类产品时回用于配料,不外排;职工生活污水经现有化粪池处理后,附近村民清掏肥田,不外排。

3.噪声。项目噪声主要搅拌分散罐、高速分散机、卧式砂磨机等生产设备及空压机组、冷却水泵、环保风机等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应采取减振、厂房隔声、选用低噪声设备等降噪措施后排放厂界噪声均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固废。项目生活垃圾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废包装袋、废滤布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内,定期外售;除尘器收尘、滤渣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内,回用于配料。废包装桶收集后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内,由厂家回收再利用;废过滤棉、废活性炭、废催化剂收集后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

六、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如下:VOCS 0.1417 t/a。

七、项目建设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投入生产前应申领排污许可证,做到持证排污;项目建成后,按照规定进行环保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投入正式运行。许昌市生态环境局襄城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对项目执行“三同时”制度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你单位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并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

八、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取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024年36

襄环建审〔2024〕5号报告表最终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