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对2024年划定的襄城县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认定标准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包括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桩工机械、堆高机、发电机组等机械类型。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国二、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以及排气烟度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Ⅲ类限值的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范围
(一)襄城县行政区域内禁止使用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国二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烟度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Ⅲ类限值的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禁用区范围如下:
1.襄城县行政区域内的物流园区、工矿企业、施工工地。
2.襄城县中心城区(南至滨河路、东至文博东路、北至建设路和文化路部分路段、西至襄禹路、古城路)、襄城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智能装备产业园及平煤隆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周边(南至襄业路、东至经十二路、北至纬一路、西至首山大道),具体范围见附图。
三、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管理要求
(一)鼓励和支持生产、销售、使用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襄城县行政区域内禁止使用未进行编码登记、未悬挂环保号牌、目视不能有明显可见烟、未安装定位及定位联网失效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在禁用区内使用时,应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Ⅲ类限值标准要求。
(四)生态环境、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在工作中落实本通告要求,并对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进行监督管理。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四、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襄城县人民政府2024年11月22日发布的《襄城县人民政府关于扩大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附件:襄城县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范围示意图
2026年8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