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以资产配置使用年限为标准,促进资产处置与资产配置的紧密结合。规定以资产配置使用年限作为资产处置的参考年限标准,以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及备案文件,作为安排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的参考依据。通过资产处置与配置的紧密结合,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产利用率。二是细化处置审批程序,进一步增强可操作性。规定国有资产的处置范围、处置方式、审批权限和基本程序,并根据不同资产处置方式的不同,明确了每类资产的报送要求,使资产处置更加规范,更具操作性。三是建立重大资产处置现场勘察和评估鉴证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单位申报的重大资产处置事项,财政部门及其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进行现场勘查,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审、鉴证,并以技术鉴定部门、中介机构等出具的专业技术鉴定报告、经济鉴证证明作为资产处置依据,防止和杜绝随意处置资产,不断提高资产处置的公正性和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