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健全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围绕县委、县政府重大工作部署,积极参与征地拆迁、劳动争议、医疗纠纷和群体性事件的调处工作,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提前介入,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二是加强乡、村两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抓好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机制建设,努力构建“三位一体”、“三调联动”大调解格局。三是加强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各司法所全年对本辖区人民调解员进行2次以上培训,举行2次以上大规模集中宣传活动,深入宣传贯彻《人民调解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