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该局为规范税务检查行为,全面推行税务检查“准入机制”,即除市稽查局报批、举报、专案、上级交办、政府相关部门转办的案件外,一律按照“未评估,不检查”的规定执行。新实行的税务稽查准入制规定:稽查人员在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涉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应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确定检查对象,报经批准后方能进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业务场所或实施调账检查。在税务检查前,除专案、上级交办、政府相关部门转办的案件外,一般首先通过县局征管科牵头的纳税评估工作程序,根据其出具的《纳税评估意见书》作为是否进行约谈和税务检查的重要依据;二是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审批制作《税务检查通知书》后方可实施税务检查。(地税局:汤继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