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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认定审核工作圆满结束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09-10-09 09:57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人力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为此,我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教体、财政等部门通力合作,结合实际,经过精密测算,制定了本县义务教育绩效工资实施方案,确定了义务教育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办法规定该县义务教育教师绩效工资在职人员人均年4800元,退休人员人均年3360元,确保了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