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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认定审核工作圆满结束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09-09-30 08:59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人力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3号)文件精神要求,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从20091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在县政府指导下,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教体局,财政局通力合作,结合我县实际,经过认真研究、精密测算,制定了我县义务教育绩效工资实施方案,并报县政府研究通过,确定了义务教育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办法规定我县义务教育教师绩效工资在职人员人均年4800元,退休人员人均年3360元,确保了我县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绩效工资的实施极大提高了广大教师爱岗敬业扎实工作的积极性,推进了我县义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