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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出台城中村改造意见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09-08-10 10:24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我县城中村改造工作自启动以来,尽管也制订了一些实施办法和方案,但一直没有统一的、清晰的运作模式和约束机制。为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工作,根据《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许昌市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于近日正式出台《襄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意见》,城中村居民最牵挂、关心的改造政策终于浮出水面。
  该意见确定了城中村改造的指导思想、基础原则、拆迁安置、方法政策等几个方面,为城中村改造提供政策保障、办法措施和操作规程。
    一、城中村改造目标:实现“三满意”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市场配置资源为机制,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群众自愿、村级负责、因地制宜、一村一案的原则,成熟一个,改造一个。通过统筹规划,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依法、有序、高效地推进城中村改造工作,实现开发商、政府、群众“三满意”的工作目标。
    二、改造方式:可自行改造,也可委托改造
经县政府批准,村(组)可以自行筹集资金进行改造,也可以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开发商进行改造,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可一次性改造,也可分步实施改造。自行改造的村(组)应成立全资集体性质或村民合股性质的房地产开发公司,经村民(股东)大会或代表大会授权后具体运作本村(组)改造的相关事宜。
    三、改造程序:公示方案,县政府批准可实施
改造条件成熟的村委会向所在乡镇政府申请改造。乡镇政府组织对该村的情况进行核查,会同县建设、国土部门与村(组)协商后,制定城中村改造方案,经村民(股东)大会或代表大会形成决议,张贴公告,在村(组)公示,并以文件形式向县政府申报。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拆迁安置: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城中村的拆迁补偿安置分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被拆迁人可自主选择。实施拆迁前,要对拆迁物确定补偿方式,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达不成协议的由仲裁机构裁决。对困难户,由村组认定,乡镇审查,报县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批准后可享受特殊照顾,实行保底安置。
    五、优惠政策:改造项目收费可减免
对实施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城市建设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性收费全免,服务性收费按下限减半收取。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土地出让金,除应上缴部分外,剩余部分用于该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土地出让金缴纳后,在十个工作日内,返还业主剩余部分。
    六、土地确权:集体土地可依法转为国有
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土地,经村民(股东)大会或代表大会同意,乡镇政府审核确认,按土地利用现状依法转为国有,并确认国有土地使用权。改造中涉及企事业单位土地收回和处置的,仍按原规定办理。
    土地依法转换为国有后,开发企业可采取毛地挂牌出让或安置房土地使用权划拨两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开发商品房土地使用权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安置房房产证办理享受城中村改造优惠政策,开发商品房房产证办理按原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