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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实行“四项制度”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09-07-30 08:05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一是招标代理机构监管实行“库管”制。通过公开招标择优建立招标代理机构候选库,政府投资项目一律选择招标代理单位,通过量化考核、动态管理、劣者淘汰机制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管理,约束其依法执业、廉洁从业。二是招投标过程监督实行“驻场监察”制。县监察局在县统一招投标市场派驻专人参与招投标全过程,严把信息发布、资质审核、评委抽取、开标评标、结果公示等程序关,及时受理相关投诉,并定期开展专项检查,确保招投标工作“阳光作业”。三是合同履约监管实行“两场联动”制。建立招标办与建管部门定期召开例会、巡查制度,加强协作、跟踪管理,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互动式监管,严防转包、违法分包、违规变更设计等违法违规问题。四是投标单位管理实行“信用”制。建立完善投标单位诚信承诺制度,要求投标单位在投标文件中作出诚信承诺。同时,实行廉洁准入制度,制定实施《襄城县建筑市场廉洁准入规定(试行)》,把“信用”考核与“廉洁准入”紧密挂钩,明确进入该县建筑市场的廉洁条件,规定进入“黑名单”的建筑单位和个人三年内不准进场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