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2. 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3. 禁止占用一般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草皮。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4. 光伏方阵用地不得占用耕地
依据:《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5 禁止占用耕地建设机动车交易市场、家具城、建材城等大型商业设施项目,亦不得通过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等变相占用耕地。
依据:《自然资源要素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指导目录(2024年本)》
6. 禁止占用耕地建设大型游乐设施、仿古城项目,包括仿古镇项目等,亦不得通过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等变相占用耕地。
依据:《自然资源要素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指导目录(2024年本)》
7. 禁止占用耕地建设赛车场项目,亦不得通过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等变相占用耕地。
依据:《自然资源要素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指导目录(2024年本)》
8. 禁止占用耕地建设公墓项目,亦不得通过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等变相占用耕地。
依据:《自然资源要素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指导目录(2024年本)》
9. 禁止占用耕地建设机动车训练场项目,亦不得通过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等变相占用耕地。
依据:《自然资源要素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指导目录(2024年本)》
10. 禁止占用耕地建设主题公园项目
依据:《自然资源要素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指导目录(2024年本)》
11. 禁止占用耕地建设影视基地
依据:《自然资源要素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指导目录(2024年本)》
12. 不得在耕地上挖湖造景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自然资源部等3部门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禁止以河流、湿地、湖泊治理为名,擅自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挖田造湖、挖湖造景。不准在城市建设中违规占用耕地建设人造湿地公园、人造水利景观。
禁止类项目
《自然资源要素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指导目录(2024年本)》列入禁止类项目:
(一)国家重大项目外的新增围填海项目。
(二)占用自然岸线和生态保护红线的新增围海养殖用海项目;除牡蛎礁和人工藻(草)礁外,低潮时水深6米以内近岸海域的人工投礁式海洋牧场项目。
(三)沿线是耕地的,铁路、公路两侧用地范围外绿化带用地宽度超过5米,其中县乡道路超过3米;占用河渠两侧、水库周边的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
(四)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基本草原、Ⅰ级保护林地和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新建、扩建光伏发电项目;占用耕地建设光伏方阵;占用河道、湖泊、水库建设光伏电站、风力发电等项目。
(五)以河流、湿地、湖泊治理为名,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挖田造湖、挖湖造景(除依法履行程序的以防洪为目的的河道整治、退田还湖项目外);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占用耕地种植草皮。
(六)将未依法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的地块用于居住、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七)党政机关、团体(含国有事业单位、参照执行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新建、改扩建培训中心(基地)和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建设项目。
(八)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私家庄园等。
(九)涉及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项目:
1.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的项目。
2.违反自然保护地法律法规的项目。
3.损害自然保护地主要保护对象的项目。
(十)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限制类的新建项目和淘汰类项目,直接纳入本目录禁止类,自然资源、投资管理和林草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