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管理办法》已经自然资源部2024年12月6日第4次部务会议和农业农村部2025年7月7日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管理办法》,永久基本农田的调整需严格遵循法定条件与程序,具体情形可分为以下八大类:
一、允许调整的情形
1. 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调整
条件:零星破碎、不便耕种的地块,可优先在城镇开发边界内补划优质耕地;若需调出边界外,须确保城镇开发边界规模不扩大。
依据:第五条
2.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条件:在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时,为建设必要的灌溉排水设施、田间道路、农田防护林等基础设施,确需对少量永久基本农田布局进行调整。
程序:由县级政府组织编制调整补划方案 → 竣工验收后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 省级报国务院更新数据库。
依据:第十四条
3. 土地综合整治
条件:实施土地综合整治(如未利用地开发、低效闲置土地利用、损毁土地复垦等)项目时,确需对少量永久基本农田布局进行优化调整。
程序:县级拟定方案 → 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 → 项目验收时核查调整情况 → 省级报国务院更新数据库。
依据:第十五条
4. 农村集体配套设施建设
条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建设必要的灌溉排水设施、农村道路、农田防护林等配套设施,确需对少量永久基本农田进行调整。
程序:农村集体提出建议 → 乡镇政府统筹 → 县级部门审核 → 报省级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 → 市级核查 → 省级审核后报国务院更新数据库。
依据:第十六条
5. 年度评估优化
条件: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耕地超任务1%时,可调入优质耕地;存在不适宜耕种地块时可调出(移民搬迁后不适宜耕种、零星破碎、坡度>15度、在退耕还林还草范围、生态脆弱区、地下水超采区、河湖管理范围、严格管控类无法恢复、灾毁或采矿损毁无法修复、不符合划入要求等)。
程序:县级部门结合年度体检拟定年度调整补划方案 → 报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 报国务院更新数据库。
依据:第十七条
6. 重大建设项目占用
条件: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重大项目、军事国防、重大基础设施(铁路、公路、水利、能源等)确实难以避让时。
程序:省级拟定方案→国务院批准→更新数据库。
依据:第二十条
7. 国家战略平台与重大生态/迁建工程
条件: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战略任务平台、重大生态项目、重大居民迁建工程等。
程序:省级拟定方案→国务院批准→更新数据库。
依据:第十八条
8. 技术误差或数据库错划地块
条件:因技术误差等原因将不符合划定要求的地块误划入永久基本农田的。
程序:县级认定→省级审核→报部更新库;需补划的在年度评估中统筹。
依据:第二十三条
二、例外情形
1.架空电力/通信设施
条件:点状杆塔难以避让时,须沿田间道路/沟渠铺设,不妨碍机械化耕作。
程序:论证不可避让性→县级备案并监管。
依据:第二十一条
2. 矿业权设立
条件:战略性矿产或非战略性矿产(如地热、矿泉水)不损毁耕地时可设立矿业权。
程序:已设立矿业权可延续变更,探矿权转采矿权需落实保护性开采措施。
依据:第二十二条
三、调整程序核心要求
1. 正向优化原则:调整后总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2. 多级审批:县级编制方案→省级审核→国务院备案(特殊项目)。
3. 动态更新:调整后须及时更新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