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2025〕 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许昌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现予以印发,请参照执行。原《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许昌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许政〔2016〕63号)同时废止。
附件:许昌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pdf 2025年8月30日
许政〔2025〕 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许昌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现予以印发,请参照执行。原《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许昌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许政〔2016〕63号)同时废止。
附件:许昌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pdf 2025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