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优化机构养老专业支撑作用,持续提升养老服务机构管理水平,2025年8月18日,许昌市民政局、许昌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对〈许昌市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运营补贴发放政策进行调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我市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政策实施以来,减轻了养老服务机构的运营负担,提高了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进而促进了全市养老服务业的健康发展,但部分养老服务机构积极性不高,主动性不强,仍然存在服务质量不高、安全隐患较多、收费不规范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对养老机构的管理,促进养老服务健康发展,市民政局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关于对〈许昌市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运营补贴发放政策进行调整的通知》,充分发挥等级养老机构的示范引领作用,更好地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二、起草过程
2025年1月23日,召开全市养老服务工作座谈会,听取各县(市、区)、部分养老服务机构负责人关于实行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与等级评定挂钩的意见建议。2025年2月份,市民政局组成调研组,先后到禹州市、长葛市、鄢陵县、襄城县和建安区,深入养老服务机构,实地了解运营补贴政策落实情况,并组织由县、乡两级民政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和业务科室负责人,养老服务机构负责人代表、养老服务组织负责人代表参加的座谈会,主动听取意见建议。结合许昌市养老服务工作实际,起草《通知》。2025年3月9日-4月9日期间,书面征求了市财政局的意见建议,并通过许昌市民政局官网广泛征求了社会公众意见。2025年4月23日和5月7日先后召开“《关于对〈许昌市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运营补贴发放政策进行调整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专家论证会”,会上,市、县两级民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和业务科室负责人,养老服务机构负责人代表对运营补贴的申领条件、发放标准、办理程序、资金管理等方面进行进一步研究讨论。相关各方对《通知》无原则性分歧。2025年7月9日,提请市政府第22次专题会议进行了专题研究,《通知》获准通过。
三、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明确了运营补贴的申领条件和发放标准,申领条件方面,需达到养老机构备案登记、持续经营满一年以上且机构仍在正常运营中、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等级评定,获得养老机构等级评定证书且在有效期内等7项要求;发放标准方面,一是实行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与等级评定挂钩政策。根据现场核查当月实际收住的老年人数及入住时间进行补助,一、二、三、四、五星级养老服务机构分别给予每月每人40元、50元、60元、70元、80元的运营补贴。市区的机构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分担,其他县(市)由县(市)级财政负担。二是养老机构不参与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和复评,或未通过最低等级一星级评定的,将运营补贴调整为每月每人30元,并给予1年整改时间,期满进行复核,若复核仍未达到一星级标准,将依法关停或撤并,并停发运营补贴。
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申请拨付程序以及运营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不作调整,仍然依据《许昌市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实施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