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政土告字〔2026〕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依据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情况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襄城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研究,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库庄镇水坑陈社区,四至范围:东至金襄大道,西至紫云大道,南至襄城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北至耕地。具体范围以土地勘测定界为准。
二、土地现状
拟征收土地总面积7.6963公顷,其中农用地7.6963公顷(耕地6.8355公顷)。
三、征收目的
拟征收土地用于实施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建设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征收土地情形。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补偿方式采取货币补偿,由襄城县人民政府指导并监督被征地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进行分配。
(一)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文件标准,襄城县库庄镇水坑陈社区征地片区编号为4110250101,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99万元/公顷。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许昌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许政〔2025〕12号)文件标准据实补偿。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
按照《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收地上附属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许政〔2025〕12号)文件标准据实补偿。
五、安置对象、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
由襄城县人民政府指导并监督被征地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进行分配。
(二)社保安置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文件规定,社保费用由县财政部门直接划入社保账户,具体社会保障措施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落实。
(三)用工安置
对涉及的被征地农民,由襄城县人民政府安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该部分被征地农民进行岗前技能培训,在企业进行招聘用工时,优先录用该部分被征地农民,按照技能情况从事相关后勤、内务工作,并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监督指导下签订用工合同书,保障被征地农民合理就业。
六、办理补偿登记的时间、地点、方式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库庄镇人民政府办理土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
七、异议反馈渠道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认为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示结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意见或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无异议。
公告时间:2026年4月20日至2026年5月21日
特此公告。
2026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