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政土告字〔2026〕6号
2026年3月5日,襄城县2025年度第八批城市建设用地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豫政土〔2026〕114号),同意征收集体土地4.4514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用途
襄城县2025年度第八批城市建设用地,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范围
征收范围为库庄镇水坑陈社区,四至范围:东至金襄大道,西至紫云大道,北至金襄大道与紫云大道交叉口,南至水坑陈社区土地。
三、被征单位及面积
征收土地总面积4.4514公顷,全部为农用地(林地4.3821公顷、其他农用地0.0693公顷)。
四、征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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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单位 |
面积(公顷) |
区片编号 |
区片价标准(万元/公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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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庄镇水坑陈社区 |
4.4514 |
4110250101 |
99 |
(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不包括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文件执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采取货币补偿,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社会保障费用标准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执行,标准为66万元/公顷。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许昌市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许政〔2025〕1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四)青苗补偿费标准
按照《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许昌市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许政〔2025〕12号)文件标准据实补偿。青苗补偿标准:2.4万元/公顷。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货币安置、社保安置、用工安置等。
六、土地交付时间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各项费用。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收到足额补偿款之日后30日内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及时交付土地。
七、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公示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襄城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公告公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襄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实施。
特此公告。
2026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