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二、许可证件名称: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三、设定依据:《种子法》第三十一条、第九十三条。
四、审批层级和部门:县级以上地方林草主管部门。
五、改革方式:实行告知承诺。
六、具体改革举措: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申请表、承诺书的,当场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七、审批时限: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八、审批流程:申请—受理—审查—当场决定—送达。
九、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动态更新被许可人、检查人员和专家名录库;对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检查结束后及时将结果反馈被许可人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对存在问题的,要求及时整改并依法处理。
2.加强信用监管,建立企业信用记录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3.申请人实际生产经营条件与承诺内容不符时,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其限期整改或者依法撤销许可证。
4.加大对生产经营者的培训力度,提高其依法从业意识。
十、告知书
告知书文本:
十一、承诺书
承诺书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