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级
2025-06-27 2025-06-27 15:16

襄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二批)公布

【信息来源:【作者:【信息时间:2025-06-27 15:16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自2025年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县市场监管部门始终以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为己任,坚持高压严打态势不松懈。近期,专项行动再添战果,又一批违法案件被依法查处。为强化震慑效应,扩大社会影响,现将第二批典型案件予以公布:
   案例一:襄城县某烟酒店有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行为的食品案件
   2025年4月1日襄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达位于襄城县颍阳镇某某市场,在当事人的陪同下依法对襄城县某某烟酒店进行监督检查,经查在其经营场所发现从业人员某某健康证明过期即上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 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案例二:襄城县某超市经营有超过保质期食品的食品案件
   2025年05月06日上午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后,依法对位于襄城县范湖乡的襄城县某某食品超市进行监督检查;经查:在该食品超市经营场所货架上发现1.某某牌花椒(品名:花椒、产品标准代号:GB/T15691、保质期:24个月、生产日期:2023年04月02日、净含量:30克、分装商:郑州市、地址:新密市。共8袋。2.某某牌卤炖鸡料(品名:卤炖鸡料、产品 执行标准号:GB/T15691、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0341172100737、净含量:32克、生产日期:2023年01月01日、保质期:二年、产地:河南省驻马店市、生产商:西平县,共4袋。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依据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案例三:襄城县某食品店经营有超过保质期食品的食品案件
   2025年05月07日下午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后,依法对位于襄城县范湖乡的某某食品店进行监督检查;经查:在该食品店经营场所货架上发现1.某某牌酱香土豆(品名:酱香土豆、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1241012200034、执行标准:GB17401、保质期:8个月、生产日期:2024年08月01日、净含量:15克、制造商:河南省,产地:郑州。共11袋,2.某某牌酸辣粉(产品名称:酸辣粉、产品执行标准:GB17400、 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0341162500368、净含量:168克、生产 日期:2024年03月13日、保质期:10个月、产地:河南、周口、生产商:河南。共3盒,上述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四:襄城县某食杂店经营有超过保质期食品的食品案件
    2025年5月29日,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襄城县丁营乡的襄城县某某食杂店进行监督检查,经查在该店食品区发现:某某果粒奶优(生产日期:20240716,保质期:9个月,净含量:450g,生产商:武汉,共7瓶;某某十三香(生产日期:20221123, 保质期:24个月,净含量:45克,生产者名称:驻马店市,共3盒。以上2种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
    襄城县某某食杂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系初次违法,没有造成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的危害后果,并且为小经营店,货值金额为35.5元,参照《河南 省市场监督管理实施“四张清单”推进包容审慎监管规定》,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决定给予襄城县某某食杂店行政处罚。
    此次公布的第二批典型案件,再次彰显了县市场监管部门打击农村食品违法犯罪的坚定决心。接下来,县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秉持 “民生无小事”的理念,持续深化整治广度与深度,不断完善监管机制,充分调动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以铁腕手段坚决遏制农村食品领域违法乱象,全力筑牢农村食品安全坚固屏障,让群众吃得舒心、吃得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