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食品生产经营主体:
为深入贯彻落实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部署,以食品安全突出问题专项整治为抓手,以打击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为重点,进一步压紧压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完善从原料采购到终端销售的全生命周期管理体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就规范超期、临期食品管理,同步推进年度重点任务工作提醒如下:
一、构建全周期管理体系,筑牢专项整治基础
各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业态特点建立科学管理制度。将超期、临期食品管理纳入食品安全突出问题专项整治重点范畴,完善超期、临期食品追溯机制,对超期食品实行即时下架、定向召回及生态化处置,实施闭环管理,杜绝超期食品二次流通;农村地区食品经营主体还需同步排查进货渠道,严防假冒伪劣食品通过临期、超期食品处置漏洞流入市场,从源头助力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打击工作。
二、完善临期食品管控制度,消除假冒伪劣风险隐患
建议设立临期食品独立销售区(柜),采用统一醒目标识(如“临期食品专区”),同步设置消费提示牌(内容示例:“本区食品临近保质期限,请购买后及时食用,请注意查验食品标识,防范假冒伪劣产品”)。鼓励通过限时折扣、组合促销等多元化营销方式加速临期食品流转,促进资源合理利用;严禁以“临期食品”名义销售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无生产厂家的“三无”食品,或篡改标识的假冒伪劣食品,尤其在农村集市、便利店等重点区域,需强化临期食品与正品的区分管理,主动配合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打击行动。
三、实施动态监测机制,强化专项整治自查力度
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将超期、临期食品管理与食品安全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自查清单深度结合,重点自查仓储条件、包装完整性、有效期标识,以及食品来源合法性、标识真实性;农村地区食品生产经营主体需额外排查是否存在采购、储存、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行为,对已过期、受潮霉变、标识异常及疑似假冒伪劣的食品立即下架封存,实施物理隔离,并做好台账记录,便于监管部门核查。
四、严禁销售、使用超期食品,严惩违法违规行为
严禁食品生产经营主体销售超期食品,严禁将超期食品作为原料进行再生产加工,严禁通过技术手段篡改生产信息或更换包装变相延长保质期,此类行为将作为食品安全突出问题专项整治重点打击对象。同时,严禁将假冒伪劣食品混入临期食品中销售,或利用临期食品处置环节转移、倒卖假冒伪劣食品,尤其针对农村地区常见的仿冒知名品牌、过期翻新等行为,将依法从严查处。食品包装物须与内容物同步销毁,确保不可恢复性处置,防止包装物被用于假冒伪劣食品包装复用。
五、临期食品界定标准
(一)保质期为1年以上的(含1年),临近保质期为期满前35天;
(二)保质期半年以上(含半年)不足1年的,临近保质期为期满前20天;
(三)保质期90天以上(含90天)不足半年的,临近保质期为期满前15天;
(四)保质期30天以上(含30天)不足9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期满前10天;
(五)保质期10天以上(含10天)不足3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期满前2天;
(六)国家有关标准允许不标注保质期或者保质期在10日以下的食品,不设临近保质期。
全县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要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将超期、临期食品规范管理与食品安全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打击农村假冒伪劣食品工作同步推进,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我局将持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存在篡改有效期、二次包装、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农村地区相关违法案件将作为年度重点案件优先查办,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置,切实维护全县食品安全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