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文书号:2025102809352141489103
处罚名称:襄城县丛苗美容店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进行卫生检测案
处罚类别:警告
处罚案由: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进行卫生检测
相对人名称:襄城县丛苗美容店
处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处罚单位:襄城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处罚决定日期:2025/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