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环襄建审〔2026〕8号
关于襄城县永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年处理100万吨固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襄城县永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25063814968G)上报的由河南哲恒环保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襄城县永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年处理100万吨固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并已在襄城县人民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你公司应向社会主动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1.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工程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2.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四、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丁营乡丁营村,选址符合规划。项目不新增用地,整合襄城县永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襄城县金广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2家公司煤矸石烧结砖总产能2.4亿块/年,对襄城县永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现有工程进行改建,改建后可年产煤矸石烧结砖2.1亿块,余热蒸汽产生量36000t/a。项目总投资15669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00万元。
五、施工期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施工过程中严格落实《许昌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2026年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许昌市2026年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许环委办〔2026〕2号)、《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道路扬尘污染防治标准》(DBJ41/T174-2020)中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要求,并将渣土物料运输车辆管理纳入日常安全文明施工监督范围,组织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大风天气条件下施工工地、道路扬尘管控。
2.废水。施工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用于施工场地洒水绿化。施工人员生活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农田肥田。
3.噪声。施工过程中选用低噪声机械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时间,施工期噪声应满足《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25)要求。
4.固废。施工期产生的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全部收集后妥善处置。
六、营运期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项目原料库全密闭,破碎、筛分工序在车间内二次密闭,破碎、筛分粉尘经负压收集通过3台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3根15m高排气筒排放;成型车间搅拌粉尘经密闭收集通过2台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2根15m高排气筒排放;焙烧窑、干燥窑废气收集后通过“SNCR脱硝+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湿式电除尘”装置处理后,由1根40m高排气筒排放,在废气排放口加装在线监控设施。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氟化物和氨气的排放满足《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234-2022)和《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函》(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砖瓦窑行业A级指标要求。
2.废水。项目车辆冲洗废水、软水制备浓水、脱硫废水全部回用于生产,不外排;职工生活污水经厂区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掏,用于周边农田施肥,不外排。
3.噪声。项目噪声主要为破碎机、筛分机、搅拌机、制砖机和风机等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应采取减震、厂房隔声、选用低噪声设备等降噪措施后排放,厂界噪声均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固废。生活垃圾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清运;除尘灰、脱硫除尘泥和不合格品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全部回用于生产;软水制备产生的废离子交换树脂由厂家回收,除铁器收集的铁屑定期外售;废油桶、废机油等危险废物分区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七、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如下:颗粒物16.1553t/a、二氧化硫49.2188t/a、氮氧化物119.952t/a。
八、项目建设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投入生产前应申领排污许可证,做到持证排污;项目建成后,按照规定进行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许昌市生态环境局襄城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对项目执行“三同时”制度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你单位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并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
九、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取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026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