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环襄建审〔2025〕8号
关于襄城县骏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处置2000吨医疗废物处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襄城县骏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25MAEKFHTT0E)上报的由河南坤迪环保咨询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襄城县骏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处置2000吨医疗废物处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并已在襄城县人民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你公司应向社会主动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1.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工程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2.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四、项目建设地点位于许昌市襄城县颖阳镇纪拐村南,选址符合规划。项目总占地面积1200平方米,建成后年处置2000吨医疗废物。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86.1万元。
五、营运期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项目破碎废气先经微波消毒设备自带“初高效两级过滤箱+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再与上料废气、医废暂存间废气、微波消毒废气、出料废气共同通过一套“旋流塔喷淋+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由1根20米高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排放应满足《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39707-2020)表3标准要求,且同时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相关要求及《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通用涉VOCs绩效引领性指标要求,颗粒物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及《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涉PM企业绩效引领性指标要求,氨、硫化氢和臭气浓度排放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要求;污水处理站加盖密闭,恶臭气体收集通过一套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根20米高排气筒排放,氨、硫化氢和臭气浓度排放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要求。
2.废水。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农田施肥,不外排;运输车辆消毒清洗废水、周转箱消毒清洗废水、车间地面和墙面消毒冲洗废水、蒸汽发生器排水、蒸汽冷凝水和旋流喷淋塔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于清洗用水,不外排。
3.噪声。项目噪声主要为微波消毒设施、风机等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应采取减振、厂房隔声、选用低噪声设备等降噪措施后排放,厂界噪声均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固废。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置;消毒后的医废残渣当日清运至有资质单位,不在厂区内暂存;废活性炭、废过滤材料、废催化剂、废周转箱、废MBR膜、污水处理站污泥消毒后,分类分区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六、项目建成后全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如下:VOCs0.0930t/a、颗粒物0.5551t/a。
七、项目建设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投入生产前应申领排污许可证,做到持证排污;项目建成后,按照规定进行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许昌市生态环境局襄城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对项目执行“三同时”制度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你单位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并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
八、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取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025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