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生态环境局襄城分局 县级
2025-02-21 2025-02-21 16:45

关于河南硅基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年综合利用30万吨硅基材料项目(重大变动)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信息来源:【作者:【信息时间:2025-02-21 16:45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襄环建审〔2025〕7号

关于河南硅基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年综合利用30万吨硅基材料项目(重大变动)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河南硅基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25MACGH50L1C)上报的由河南可人科技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河南硅基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年综合利用30万吨硅基材料项目(重大变动)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并已在襄城县人民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你公司应向社会主动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1.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2.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四、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襄城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南区(原襄城县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项目选址符合规划。总占地面积26666.67平方米,建成后年产30万吨高纯石英砂。项目总投资1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60万元。

五、营运期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项目物料输送废气经集气罩收集通过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酸性废气经密闭管道收集通过碱液喷淋塔处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生石灰卸料粉尘通过罐顶自带除尘器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项目废气排放同时还应满足《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涉PM企业相关绩效指标要求。

2.废水。职工生活污水通过化粪池处理,生产废水通过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部分回用,剩余部分废水和生活污水一起通过厂区总排口排入襄城中州水务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第二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厂区总排口排水水质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以及襄城中州水务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第二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3.噪声。项目噪声主要为除杂筛、强力水洗罐、立环除铁装置、酸净化处理床、酸洗流化床、水洗床、泵等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后排放,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固废。生活垃圾和废含油抹布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置;除尘灰收集后回用,筛选杂质、磁选废铁、酸液净化泥渣、石灰中和沉渣、污泥日产日清,外售资源化利用;废包装袋、废机油分区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六、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如下:COD 1.98t/a、氨氮0.198t/a、颗粒物0.226t/a。

七、项目建设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投入生产前应申领排污许可证,做到持证排污;项目建成后,按照规定进行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许昌市生态环境局襄城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对项目执行“三同时”制度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你单位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并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

八、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取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025年2月21日

环评报告表最终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