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环建审〔2025〕6号
关于河南轩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万吨薯品深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河南轩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25MACXUK6803)上报的由河南哲恒环保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河南轩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万吨薯品深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并已在襄城县人民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你公司应向社会主动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1.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2.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四、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襄城县汾陈镇农产品加工产业园,项目选址符合规划。总占地面积62390.73平方米,建成后年产红薯淀粉2万吨(自用),红薯淀粉制品2万吨。项目总投资17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295万元。
五、施工期污染防治要求:
1.废气。施工过程中严格落实《许昌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2024年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许昌市2024年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许环委办〔2024〕15号)、《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道路扬尘污染防治标准》(DBJ41/T174-2020)中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要求,并将渣土物料运输车辆管理纳入日常安全文明施工监督范围,组织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大风天气条件下施工工地、道路扬尘管控。
2.废水。施工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用于施工场地洒水降尘。施工人员生活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农田施肥。
3.噪声。施工过程中选用低噪声机械设备,午间(12:00-14:00)和夜间(22:00-次日06:00)禁止施工,施工期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4.固废。施工期产生的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全部收集后妥善处置。
六、营运期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项目3台生物质锅炉废气经各自配套建设的多管除尘+SCR脱硝+SDS脱硫+袋式除尘处理(共3套)后,共用1根45m高烟囱排放,废气排放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089-2021)燃生物质锅炉限值;淀粉干燥粉尘经负压收集,通过旋风除尘+水幕除尘处理后,分别由1根20m高排气筒排放(共2根),废气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食堂油烟采取集烟罩收集,通过油烟净化器处理后,由专用烟道排放,废气排放应满足《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604-2018)小型食堂限值;污水处理站恶臭各产臭区域均应加罩密闭,臭气经负压收集,通过生物除臭装置处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二级标准;淀粉包装间二次密闭,包装工序粉尘经负压收集,通过滤筒除尘+袋式除尘处理后,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项目废气排放同时应满足《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涉PM、涉锅炉/炉窑企业相关绩效指标要求。
2.废水。职工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清掏肥田,不外排;生产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部分回用于红薯清洗工序,剩余部分经厂区总排口排入“八七”龙兴水源灌溉渠用于农田灌溉,外排废水应满足《淀粉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1-2010)及其修改单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旱地作物限值要求。严格按照《报告表》及相关要求,做好灌溉废水管理工作和应急处置措施,不得在农田无灌溉需求时将废水排入灌溉渠内,同时还应确保废水不得通过灌溉渠进入地表水体。
3.噪声。项目噪声主要为去石机、清洗机、输送机、提升机、破碎机、离心筛、风机等设备运行时所产生的机械噪声,应采取减振隔声、风机消声等降噪措施后排放,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固废。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置;锅炉炉渣、除尘器收尘(飞灰、脱硫残渣)暂存于灰库,作为肥料还田;除草杂物、除石杂物、除砂杂物、清洗沉渣暂存于清洗池内,作为肥料或土壤还田;薯渣暂存于薯渣池内,作为饲料外售;水幕除尘沉渣、不合格红薯淀粉回用于浓缩工序,重新加工;除尘器收尘(包装)回用于包装工序;不合格淀粉制品、废包装物、废交换树脂暂存于固废暂存间内,定期外售;污泥压滤成泥饼后外运制砖。废机油及废油桶、废脱硝催化剂分区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七、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自行监测计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立明显标志,锅炉烟气排放口安装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在线监测设施,废水总排口安装流量、pH、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等在线监测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八、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如下:颗粒物3.5656t/a、SO2 2.2749t/a、NOx 5.4595t/a。
九、项目建设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投入生产前应申领排污许可证,做到持证排污;项目建成后,按照规定进行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许昌市生态环境局襄城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对项目执行“三同时”制度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你单位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并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
十、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取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025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