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城县民政局 县级
2025-12-09 2025-12-09 14:39

许昌市民政局许昌市财政局关于对《许昌市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运营补贴发放政策进行调整的通知

【信息来源:【作者:【信息时间:2025-12-09 14:39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社会事务管理中心、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服务中心、东城区民政局、财政局:
2019年,许昌市民政局、许昌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许昌市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根据近年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结合《实施办法》具体实施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为深化养老服务改革,进一步优化机构养老专业支撑作用,持续提升养老服务机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需对《实施办法》中有关运营补贴发放的政策予以调整,采取将运营补贴发放与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挂钩的方式,以充分发挥等级养老机构的示范引领作用,更好地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现就调整后的发放办法通知如下:
一、申领条件
(一)完成养老机构备案登记,由民政部门核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经工商登记核发的《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内;
(二)持续经营满一年以上且机构仍在正常运营中;
(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等级评定,获得养老机构等级评定证书且在有效期内;
(四)入住老年人档案、入住协议书等资料齐全;
(五)申请年度内未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未被列为市级及以上重大事故隐患单位;
(六)依法取得消防部门验收合格意见(或有资质的第三方消防评估合格证明);
(七)使用许昌市养老服务设施统一规范标识。
二、补贴标准
(一)实行养老机构运营补贴与等级评定挂钩政策。对积极参与并通过等级评定的养老机构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根据现场核查当月实际收住的老年人数及入住时间进行补助,一、二、三、四、五星级养老机构分别给予每人每月40元、50元、60 元、70元、80元的运营补贴。市区的机构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分担,其他县(市)由县(市)级财政负担。
(二)养老机构不参与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和复评,或未通过最低等级一星级评定的,将运营补贴调整为每月每人30元,并给予1年整改时间,期满进行复核,若复核仍未达到一星级标准,将依法关停或撤并,并停发运营补贴。
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申请拨付程序以及运营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不作调整,仍然依据《许昌市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实施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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