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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中心城区商品房契税补贴有关事宜的通知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3-04-26 17:14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许昌市购房补贴指导意见》及《襄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健康发展的意见》(襄政办文〔2022〕12号)商品房契税补贴发放政策,支持购房者合理消费,有效促进刚需和改善性购房人群的购房需求,稳步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健康良性循环,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对中心城区商品房契税补贴有关事宜进行调整,特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

凡在襄城县中心城区购买商品房(住宅、商业、二手房)尚未缴纳契税的购房者。

当房地产企业收齐房款并实际已交房,房地产企业应向业主开具全款发票。

二、补贴方式

购房契税(不含补税)补贴继续采取“先征后补”的方式。契税补贴直接发放至购房者账户或者实名认证的银行卡。

三、补贴标准

(一)住宅补贴时限及标准

1.2023年6月1日(含)至2023年7月31日(含)缴纳商品住房(含二手房,不含商业房产,以契税完税凭证所载开具日期为准)契税的购房者,按照缴纳契税总额的50%给予补贴;

2.2023年8月1日(含)至2023年8月31日(含)缴纳商品住房(含二手房,不含商业房产,以契税完税凭证所载开具日期为准)契税的购房者,按照缴纳契税总额的30%给予补贴;

3.2023年9月1日(含)至2023年9月30日(含)缴纳商品住房(含二手房,不含商业房产,以契税完税凭证所载开具日期为准)契税的购房者,按照缴纳契税总额的20%给予补贴;

4.2023年10月1日(含)至2023年10月31日(含)缴纳商品住房(含二手房,不含商业房产,以契税完税凭证所载开具日期为准)契税的购房者,按照缴纳契税总额的10%给予补贴。

(二)商业补贴时限及标准

1.2023年5月1日(含)至2023年7月31日(含)缴纳商业商品房(含二手房,以契税完税凭证所载开具日期为准)契税的购房者,按照缴纳契税总额的20%给予补贴;

2.2023年8月1日(含)至2023年10月31日(含)缴纳商业商品房(含二手房,以契税完税凭证所载开具日期为准)契税的购房者,按照缴纳契税总额的10%给予补贴。

以上补贴以契税完税凭证所载开具日期为准。凡在2023年11月1日以后缴纳契税的,不再享受本次补贴政策,补贴款项应在2023年12月31日前全部发放到位。

四、契税补贴申领及审批程序

1.购房人缴纳契税后,在襄城县文博中心不动产登记大厅契税缴纳补贴联合办公窗口申请补贴。

2.申请时需提供:①购房人本人银行卡(不支持信用卡)、②身份证原件、③购房合同原件、④契税完税凭证,并填写《襄城县契税补贴申请表》。

3.经县不动产登记大厅契税缴纳补贴联合办公窗口审核汇总后,定期将购房人资料传递至县自然资源局。

4.窗口设置:

人员配置:由县自然资源局、国家税务总局襄城县税务局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骨干力量联合办公。

工作职责:国家税务总局襄城县税务局工作人员负责辅导购房人填写《襄城县契税补贴申请表》,初步审查契税完税凭证的真伪情况、金额、开具日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负责审核购房人提供的资料;县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负责收集整理《襄城县契税补贴申请表》、购房人提供的资料,录入电子台账,定期将资料、台账报送至县财政局申请补贴资金,收到补贴资金后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请人银行账户;县财政局工作人员收到报送资料后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给县自然资源局。

五、有关事项

1.契税补贴实施期间如遇国家有关政策调整,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2.契税补贴由县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襄城县税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件:襄城县契税补贴申请审批表.xls

 

2023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