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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野生动物禁猎(渔)区和禁猎(渔)期的通告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2-05-05 11:03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为有效保护我县野生动物资源安全,遏制乱捕滥猎行为,强化野生动物源头管理,创建国家级森林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修正)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野生动物资源状况及其栖息繁衍规律,经研究,决定划定野生动物禁猎(渔)区、禁猎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渔)区

襄城县全区域为禁猎区,河南襄城北汝河国家湿地公园、河南襄城颍河省级湿地公园全区域为禁渔区,禁猎(渔)区内禁止一切猎(渔)捕活动。

二、禁猎(渔)期

禁猎(渔)期为2022年4月28日至2032年4月28日,在禁猎(渔)期内,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野生动物致害、保障航空安全等特殊情况确需猎捕外,禁止猎捕或进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繁衍生息及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活动。

三、禁猎工具

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内,禁止使用枪支、炸药、毒药、农药、麻醉药、爆炸物、弹弓、排铳、铁铗、吊杠、地弓、地枪、粘网、电击、电捕或电子诱捕装置、设笼诱捕、猎套、猎夹、粘网、刺耙、拦河网、密眼网、迷魂阵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陷阱、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挖洞、鸟鸣音乐、网捕、捡蛋、捣巢、机动车追赶等方法猎捕。

四、禁猎(渔)对象

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内,禁猎(渔)物种为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河南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

五、法律责任

违反本通告在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野生动物的,由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县公安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科学研究、疫病防控、航空安全保障等法定特殊情形确需猎捕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规定申办批准手续。

六、监督单位及电话

县自然资源局:0374—2077808

县农业农村局:0374—2577177

县 公  安 局:110、0374—3561546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22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