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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8部门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保障城乡有序建设的若干意见(许建发〔2020〕8号)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0-02-23 09:49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许政〔2020〕2号)和《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7部门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防范和化解房地产市场风险的若干意见》(豫建文〔2020〕13号)精神,支持房地产企业应对疫情影响,努力实现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目标,有效防范和化解房地产市场风险,保障城乡有序建设,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多措施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1.引导有序复工。疫情轻微区域房地产企业办公场所、售楼部、项目施工现场全面复工、应复尽复,指导疫情影响较重区域有序复工复产。解除一级响应措施后,引导企业尽快复工复产。

2.调整开竣工时间。房地产和建筑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确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时履约的,如不能按合同工期交地、动工、竣工、交房等情况,可按照“不可抗力”因素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合理分担,合同工期、交房期限等在疫情防控期间允许适当延长。疫情防控期间,暂不开展实地开、竣工履约动态巡查,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期交地、开工、竣工的,不计入违约期并不收取违约金。

3.合理增加施工费用。将疫情防控期间施工单位在对应承建项目所产生的防疫成本列入工程造价,由承发包双方据实签证,予以全额追加。疫情防控期间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使用费单价,按实事求是的原则,由双方协商签证调整。

4.容缺办理相关施工手续。优化审批流程。一是实行“容缺预审”。在许可办理环节,在企业、项目单位要件不齐时,采取告知服务、先行受理方式,对规划条件、土地出让合同、核准备案文件、土地手续等材料实行容缺审查,待要件具备后立即核发正式审批手续。二是创新审批机制。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的,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合办办理,一并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的,可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3个工作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适度放宽商品房预售申请条件。疫情防控期间,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时,预售部分完成高层正负零、多层1层以上即可。

6.调整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拨付比例。疫情防控期间,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主管部门可依企业申请,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对企业缴纳的重点监管资金累计使用额度不再执行原来99%、97%、95%、90%的拨付比例,统一调整为初始监管资金总额的99%进行拨付。

7.调整企业资质办理方式。全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建筑市政施工、燃气经营许可证等企业资质(许可证)和房地产开发有关人员资格,有效期于2020年1月20日至6月30日期间届满的,统一延至2020年6月30日。疫情防控期间依托互联网,全面推广网上收件、网上审批和网上出件。对资质延续、核定等实行容缺办理承诺制,满足企业和群众的业务办理需求。对按规定确需提交纸质材料原件的,除特殊情况外,由申请单位通过在线平台或电子邮件提供电子材料后先行办理;申请单位应对提供的电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自解除疫情防控期之日起2个月内补齐容缺事项和纸质材料原件。

二、灵活调整土地出让金缴纳方式

8.降低土地竞买履约保证金、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降低土地竞买保证金比例,延长土地出让价款缴纳时限。疫情防控期间,新出让土地出让方案提交市土地联席会和市土委会研究的,原则上按出让起始价的20%确定竞买保证金。疫情防控期间,新成交土地签订出让合同可约定分期缴纳出让价款,出让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必须缴纳出让价款的50%,余款缴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9.允许变更出让价款缴纳期限。灵活调整公开出让土地的时间节点。根据疫情防控要求和实际需要,已发布公开出让公告的,经政府批准可终止出让程序。待疫情消除后恢复出让,相应的报名、申请、拍卖、挂牌截止等重要的时间节点可依次顺延。继续出让时,应在媒体发布补充公告。企业因疫情影响无法按约定签订《成交确认书》《土地出让合同》的,经共同协商可以延期签订(最迟于疫情解除后10个工作日内签订)。

三、积极提供金融支持

10.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房地产企业保持信贷适度增长,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缓解企业资金流动性紧张。要采取有力措施帮助房地产企业渡过疫情防控困难期,保障我市实施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措施期间个人住房贷款的有序投放。

四、切实落实减税降费

11.实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承诺缓交制度。房地产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在其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解除疫情防控之日起三个月内足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承诺保证后,可延缓缴纳。

12.增加企业现金流。推行建设工程过程结算。春节前施工企业已完成的工程量应抓紧结算并尽快支付工程款,鼓励预付部分后续工程款,杜绝新增拖欠工程款,保障建筑企业复工启动生产的资金需求。项目已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转为保函替代。疫情期间新开工项目实行实名制管理并与河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系统实现数据对接的,出具承诺书以后,可暂缓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解除疫情防控期之日起3个月内以现金或银行保函形式补缴,但不能跨年度补缴。

13.延期申报或延期缴纳税款。受疫情影响办理纳税申报困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业企业、房屋中介企业、市政公用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鼓励、提醒纳税人在办理业务时尽量选择网上办税、自助办税和手机缴税等多元办税方式。

14.实行困难性减免。纳税人因疫情原因造成损失,符合困难性减免条件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在2020年12月31日前减征、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调整公积金贷款、还款及缴纳方式

15.允许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疫情防控期间,对受疫情影响经营出现困难的企业,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不影响职工正常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16.延长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受理时限。疫情防控期间,职工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限到期,或者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申请贷款时限超期的,可延长申请时限至疫情解除后30个工作日。职工因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合理延后还款期限,不作逾期处理,不计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17.开辟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绿色通道。疫情防控期间,推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上办、不见面办”,职工因购房需到现场提取住房公积金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提前预约,通过绿色通道办理。

18.其他有关企业运营成本、金融扶持、财政补贴等方面的支持政策,按照国家、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县(市、区)可按照本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出台相应的贯彻落实措施。

 

 

 

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许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许昌市财政局

许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许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许昌市金融工作局    

国家税务总局许昌市税务局

许昌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0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