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ading……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文广信息 > 权责清单

襄城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职权调整事项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3-05-09 10:16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序号 项目类别 项目名称 承办股室 实施依据 调整类型 调整理由 备注
1 其他职权 河南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示范基地申报 资源产业股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办产发〔2014〕13号)第二十五条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和配套政策,开展省((区、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命名和建设工作。 承接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2021]23号文件
2 其他职权 省级非遗名录与非遗传承人申报 公共服务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承接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2021]23号文件
3 其他职权 国家级非遗名录与非遗传承人申报 公共服务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承接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2021]23号文件
4 其他职权 对外、对港澳台文化旅游交流项目(含引进和派出)申报 资源产业股 依据《旅行社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规定实施 承接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2021]23号文件
5 其他职权 设立旅行社的初审和申报,旅行社分社及网点备案,3A级一下(含3A级)旅行社的评定 市场管理股 依据《旅行社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规定实施 承接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2021]23号文件
6 其他职权 3A级以下(含3A级)旅游景区评定 资源产业股 3A景区是依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与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经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初评和推荐,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评定的。从景区的旅游交通、游览、旅游安全、卫生、邮电服务、旅游购物、经营管理、资源和环境的保护、旅游资源吸引力、市场吸引力等方面,将旅游区(点)质量等级划分为五级,从高到低依次为AAAAA、AAAA、AAA、AA、A级旅游区(点),旨在加强对旅游区(点)的管理,提高旅游区(点)服务质量,维护旅游区(点)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 承接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2021]23号文件
7 其他职权 三星级以下(含三星级)旅游宾馆、旅游餐馆、农家宾馆、乡村旅游单位的星级评定 市场管理股 本标准评定办法依据国家经贸委发布的《绿色饭店等级评定规定》和《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实施 承接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2021]23号文件
8 其他职权 银叶级绿色旅游饭店的评定、复核 市场管理股 本标准评定办法依据国家经贸委发布的《绿色饭店等级评定规定》和《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实施 承接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2021]23号文件
9 其他职权 旅行社统计调查、饭店统计调查 市场管理股 规范和加强旅行社统计调查工作,依据《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和《旅游统计调查制度》,制定办法。 承接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2021]23号文件
10 其他职权 旅行社从业质量保证金管理 市场管理股 为进一步加强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管理,促进旅行社规范经营,保障游客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 承接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2021]23号文件
11 其他职权 4A级以上(含4A级)旅行社初审 政务服务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主席令第3号)、《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实施 承接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2021]23号文件
12 其他职权 4A级以上(含4A级)旅游景区初审 资源产业股 4A景区是依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与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经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初评和推荐,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评定的。从景区的旅游交通、游览、旅游安全、卫生、邮电服务、旅游购物、经营管理、资源和环境的保护、旅游资源吸引力、市场吸引力等方面,将旅游区(点)质量等级划分为五级,从高到低依次为AAAAA、AAAA、AAA、AA、A级旅游区(点),旨在加强对旅游区(点)的管理,提高旅游区(点)服务质量,维护旅游区(点)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 承接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2021]23号文件
13 其他职权 四星级以上(含四星级)旅游宾馆、旅游餐馆、乡村旅游经营单位初审 政务服务股 本标准评定办法依据国家经贸委发布的《绿色饭店等级评定规定》和《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实施 承接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2021]23号文件
14 其他职权 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初审 政务服务股 本标准评定办法依据国家经贸委发布的《绿色饭店等级评定规定》和《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实施 承接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2021]23号文件
15 行政许可 导游人员从业资格初审 政务服务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主席令第3号)第三十七条: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999年5月14日国务院令第263号)第四条: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经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方可持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者登记证明材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
承接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2021]23号文件
16 行政许可 导游证、领队人员资格审核 政务服务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主席令第3号)第三十七条: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999年5月14日国务院令第263号)第四条: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经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方可持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者登记证明材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
承接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2021]23号文件
17 行政许可 小功率的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 政务服务股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311项: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实施机关:广电总局)。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66项:“小功率的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
3.《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国家广电总局第45号令)
第二十三条 持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的单位,如需购买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应当向核发其《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的机关申领《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以下简称《订购证明》)。
承接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2021]23号文件
18 行政许可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建设及验收审核 政务服务股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第十七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对全国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按照国家的统一标准实行统一规划,并实行分级建设和开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第二十二条: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建设和使用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竣工后,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2.《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安全管理办法》(2004年4月2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13号发布,2002年4月30日实施)第八条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运营单位从事广播电视传输业务须经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传输和转播节目,必须保证传输和转播节目的完整性,不得擅自插播节目和广告,公共频道的传输转播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未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和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传输和播放广播影视节目。第十二条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建设、改造,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必须使用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入网认定的设备器材。工程竣工后,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承接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2021]23号文件
19 行政许可 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总体规划、建设方案审核 政务服务股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第二十二条: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由依法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建设和使用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竣工后,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人使用。 承接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2021]23号文件
20 行政许可 市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初审 政务服务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二十一条:“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二、《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 第26号)
第十条:“文物保护工程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级别实行分级管理,并按以下规定履行报批程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国家文物局为审批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文物所在地的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审批机关。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程的申报机关、审批机关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确定。”第十四条:“已立项的文物保护工程应当申报勘察、方案设计和施工技术设计文件。重大工程要在方案获得批准后,再进行技术设计。” 
承接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2021]23号文件
21 行政许可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初审 政务服务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十七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九条:“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考古调查、勘探中发现文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根据文物保护的要求会同建设单位共同商定保护措施;遇有重要发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及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处理。”
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基本建设工程中考古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物保发〔2006〕
承接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2021]23号文件
22 行政许可 市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初审 政务服务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考古调查、勘探中发现文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根据文物保护的要求会同建设单位共同商定保护措施;遇有重要发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及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处理。”
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基本建设工程中考古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物保发〔2006〕
承接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2021]23号文件
23 行政许可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 政务服务股 一、第二十三条:“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省级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2010年5月28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五十三条:“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关系和用途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报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并报原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改变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关系和用途,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承接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2021]23号文件
24 行政许可 馆藏文物修复、复制、拓印单位资质初审 政务服务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四十六条:“修复馆藏文物,不得改变馆藏文物的原状;复制、拍摄、拓印馆藏文物,不得对馆藏文物造成损害。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不可移动文物的单体文物的修复、复制、拍摄、拓印,适用前款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 第676号修正)
第三十三条:“从事馆藏文物修复、复制、拓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取得中级以上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二)有从事馆藏文物修复、复制、拓印所需的场所和技术设备;(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四条:“从事馆藏文物修复、复制、拓印,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三、《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2016年3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正)
第四十七条:“从事馆藏文物修复、复制、拓印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文物收藏单位在修复、复制、拓印文物时,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四、《文物复制拓印管理办法》(文物政发〔2011〕1号)
第七条:“从事文物复制、拓印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承接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2021]23号文件
25 行政许可 馆藏珍贵文物(不包括一级文物)修复、复制、拓印初审 政务服务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四十六条:“修复馆藏文物,不得改变馆藏文物的原状;拓印、拍摄、拓印馆藏文物,不得对馆藏文物造成损害。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不可移动文物的单体文物的修复、复制、拍摄、拓印,适用前款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 第676号修正)
第三十二条:“修复、复制、拓印馆藏二级文物和馆藏三级文物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复、复制、拓印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四条:“从事馆藏文物修复、复制、拓印,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三、《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2016年3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正)
第四十七条:“从事馆藏文物修复、复制、拓印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文物收藏单位在修复、复制、拓印文物时,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按照文物的名称、形制、比例、色彩、纹饰、质地等制作的文物拓印品,应当标明拓印时间、比例和“拓印”字样。”
承接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2021]23号文件
26 行政许可 博物馆二级以下藏品取样分析初审 政务服务股 2004年根据国务院令第412号颁布 根据2009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548号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8月25日国务院令第671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法继续实施;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但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共500项。其中附件第464项:“博物馆藏品取样审批”。实施机关:国家文物局、省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承接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2021]23号文件
27 其他职权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馆藏一般文物的借用备案(不含珍贵文物借用备案) 政务服务股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四十条:“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借用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同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规范、齐全、合法有效,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要求。
承接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2021]23号文件
28 其他职权 文物出国(境)展览初审 政务服务股 国家文物局《文物出境展览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物办发 [2005]13号)第五条,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文物出境展览的归口管理,其职责是:(一) 核报文物出境展览计划;(二) 核报文物出境展览项目;(三) 协调文物出境展览的组织工作;
(四) 核报禁止和限制出境展览文物的目录;(五) 核报展览协议书及展览结项有关资料。
承接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2021]23号文件
29 行政许可 文物拍卖标的初审 政务服务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7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1996年7月5日主席令第70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八条第二款:委托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拍卖人住所地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鉴定、许可。
承接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2021]23号文件
30 行政许可 文物商店设立初审 政务服务股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三条:文物商店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设立,依法进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18日国务院令第377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设立文物商店,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审批材料:1、文物商店经营资质申报审批表;2、验资报告3、安防、消防验收文件;4、文物商店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申请表5、文物商店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材料6、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7、场地使用权佐证材料8、文物商店设立请示件
承接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2021]23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