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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城县医疗保障局关于转发 许昌市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2-06-24 16:49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为进一步健全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2〕15号),结合全市实际,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于2022年7月1日起施行。为方便参保职工理解新政策,我局对通知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梳理。

一、改进个人账户计入办法

(一)职工缴费。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

(二)灵活就业人员。原按8%比例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其缴费比例不变,个人账户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其余部分全部计入统筹基金。原按4.2%比例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可选择按6%的缴费比例缴费,也可继续选择按4.2%的缴费比例缴费,选择6%比例缴费的,不建个人账户,享受门诊统筹;选择4.2%比例缴费的,不建个人账户,不享受门诊统筹。原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其他管理办法不变。

(三)退休人员(建个人账户的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划入额度为每人每月60元。

(四)调整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结构后,增加的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建立门诊统筹,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计入办法调整与门诊统筹同步实施。

二、门诊共济保障待遇

在待遇享受期内的参保人员,按规定享受门诊统筹保障待遇。一个参保年度内,在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统筹基金支付设立起付标准(每次每天最高40元,乡镇卫

生院无起付线)和最高支付限额(在职每人每年1500元,退休每人每年2000元)。年限额仅在本医保年度内使用,不能结转下一年度,不能转让他人使用。 

参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

(一)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支付比例为∶在职职工65%,退休人员75%;

(二)二级及以下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在职职工55%,退休人员65%;

(三)三级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在职职工50%,退休人员60%。

三、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的情形

(一)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门诊费用;(二)未通过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直接结算的门诊费用;(三)在住院期间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四)参保人员所在用人单位或个人待遇封锁期期间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五)其他违反医疗保障规定的门诊费用。

四、规范个人账户使用范围

(一)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

(二)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三)可以用于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本人参加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助等的个人缴费。

(四)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五、个人账户资金可结转使用和继承

个人账户资金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参保人员在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时,个人账户结余资金可随同转移;对于不具备转移条件或参保人员出国定居、死亡的,本人或继承人可以申请办理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公共业务办理窗口:市民之家医保服务厅1号、2号窗口,咨询电话8390913。医保服务监督电话839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