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ading……

襄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21年度市场主体年报公示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2-01-04 09:26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襄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21年度市场主体年报公示工作的通知

 

各市场监管所:

根据《河南省市场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度市场主体年报公示工作的通知》(豫市监办〔2021〕214号),《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度市场主体年报公示工作的通知》(许市监办〔2022〕2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为做好全县2021年度市场主体年报公

示工作,经县局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习文件精神抓好贯彻落实

年报信息已经成为企业信用状况的重要指标,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学习《通知》精神,抓好贯彻落实。要牢固树立“公示即监管”理念,深刻认识年报公示既是企业的法定义务,也是市场监管部门的重要职责,是监管“无事不扰”又“无处不在”的具体体现。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抓好年报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推进2021年度市场主体年报公示工作。

二、扎实做好年报各项工作

不断完善企业“多报合一”工作,加强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海关、外汇部门的沟通协调,密切配合,推进“多报合一”工作顺利进行。继续开展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年报工作。药品监管、特种设备监管部门要做好疫苗生产企业、特种设备生产企业等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年报公示工作,结合日常监管开展企业年报宣传、督报工作,摸清企业底数及情况,确保疫苗生产企业、特种设备生产企业100%年报。统筹推进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年报,鼓励个体工商户网上年报。

完善大型企业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年报公示工作。大型企业应当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依据总局下发的大型企业名单里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在企业年度报告中公示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如企业履行了支付义务,6月30日后允许对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进行修改,其他年报信息不能修改。

做好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网上年报工作。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于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年报。认真学习《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有关年报的各项规定,做好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线上年报的指导、审查和信息上传工作中。代表机构年报审核通过后,如代表机构发现年报错误,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允许其修改年报。如遇特殊情况,经企业申请,允许6月30日后逾期补报。按照《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加强未年报、超驻在期限代表机构的清理吊销工作。

三、明确市场主体年报基数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规定,2021年12月31日前设立登记的市场主体,应当报送2021年度年报。2021年度应当公示年度报告的市场主体数量为:成立日期在2021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且存续的市场主体数量(不含2021年12月31日前因未年报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

四、加强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清理吊销

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长期挤占社会资源、增加行政成本、导致企业数据失真。各市场监管所应对2019年、2020年连续两年未年报且未进行纳税申报的企业进行排查并开展清理吊销工作,让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有效退出市场,要通过清理工作,唤醒一批,规范一批,吊销一批,引导企业守法诚信经营,净化市场环境。

五、加强年报工作组织领导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年报公示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周密部署。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时间进度和责任分工。总结去年疫情防控中年报工作的经验做法,提供丰富便利的年报措施,确保2021年度市场主体年报公示工作有序开展、取得实效。

六、强化督导考核

完善年报通报督查工作机制,将企业年报公示工作列入年度考核指标,加大工作力度,密切跟踪年报公示工作进展,定期通报年报工作进展情况,开展督导检查,确保我县2021年度市场主体年报率保持在较高水平。

县局将根据全市年报情况,适时对各单位企业年报进展情况进行通报、督导,对工作进度缓慢、落实不力的单位进行约谈。

七、严格遵守年报工作纪律

各市场监管所要严格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规范指导市场主体自主填报年报,提高年报数据质量。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代替市场主体年报,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年报事项,不得未经法定程序擅自减少市场主体年报基数。

2021年度年报结束后,请各单位于2022年7月10日前,报送年报工作总结。

联系电话:3588296;邮箱:xcxzhcg@163.com。

2022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