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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城县教体局权责清单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1-04-13 16:12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附 件2                                      襄城县教育体育局行政职权调整事项
序号 项目类别 项目名称 承办股室 实施依据 调整类型 调整理由 备注
1 其他职权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核准 基础教育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一条“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取消 2017年1月12日,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取消了“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核准”。
XXX行政职权调整事项
序号 项目类别 项目名称 承办股室 实施依据 调整类型 调整理由 备注
1 承接
2 承接
... 承接
襄城县教育体育局行政职权调整事项
序号 项目类别 项目名称 承办股室 实施依据 调整类型 调整理由 备注
1 行政许可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55号)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第六十条“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第三十三条“民办学校终止的,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通知登记机关,并予以公告。”
变更 2019年10月20日,接省教育厅通知要更名 民办学校办学事项审批变更为“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2 行政处罚 全县组织的中招考试、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中违规违纪考生的处罚 招生考试股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第二章 第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一)组织团伙作弊的;(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二)组织团伙作弊的;(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合并 合并保留(根据中共襄城县委办公室襄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襄城县教育体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室文﹝2019﹞43号)中招生考试股“负责高招、中招等考试考务和全县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工作”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33号)第三章中“第二十一条:考生在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出现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出现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处理,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也可以要求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报送材料及证据,直接进行处理;出现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对考生及其他人员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当地公安部门处理。在国家教育考试考场视频录像回放审查中认定的违规行为,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认定并做出处理决定。参加其他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违规行为的处理由承办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考试机构参照前款规定具体确定。”的规定,将项目名称由“全县组织的高考、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中违纪舞弊考生的处罚”“中招考生违规违纪的处罚”合并更改为“全县组织的中招考试、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中违规违纪考生的处罚”更合适 1.全县组织的高考、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中违纪舞弊考生的处罚 2.中招考生违规违纪的处罚合并为全县组织的中招考试、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中违规违纪考生的处罚)
XXX行政职权调整事项
序号 项目类别 项目名称 承办股室 实施依据 调整类型 调整理由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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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下放
... 下放
XXX行政职权调整事项
序号 项目类别 项目名称 承办股室 实施依据 调整类型 调整理由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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