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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四项措施促进国有资产处置成效提升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0-12-16 14:14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一是经审批同意对于需要出售、出让的国有资产,要求资产处置单位及时将拟处置资产登记造册,连同有关权证资料上报县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二是对经批准待处置的国有资产,统一由县财政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价值为基础,根据处置物市场价确定拍卖底价。三是经确价后待处置国有资产,一律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公开拍卖,要求拍卖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拍卖行为备案手续,并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对拟处理资产信息进行公告。四是对每一起资产处置拍卖活动,及时邀请县纪检委、检察院、公证处全程参与监督,对拍卖机构及拍卖师资质、拍卖标的权属、拍卖行为备案、信息披露以及竞买人的资格和拍卖实施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

至目前,共累计组织公开处置公务车辆、办公设备等国有资产10次,资产实际处置价格1969.4万元,增值313.5万元,增值率达18.9%。(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