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城县颍桥回族镇人民政府 乡级
2022-11-29 2023-08-01 10:52

襄城县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及受理途径

【信息来源:【作者:【信息时间:2023-08-01 10:52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一、投诉电话:13503895616;

二、来信来函:襄城县颍桥回族镇市场监督管理所

三、全国12315互联网投诉平台http://www.12315.cn/。

四、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2019年11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公布)

第一条 为规范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保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

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第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应当遵循公正、高效的原则,做到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第六条 鼓励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鼓励消费者通过在线消费纠纷解决机制、消费维权服务站、消费维权绿色通道、第三方争议解决机制等方式与经营者协商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

第七条 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

第八条 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举报的,应当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接收投诉举报的互联网、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窗口等渠道进行。

第九条 投诉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投诉人的姓名、电话号码、通讯地址;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三)具体的投诉请求以及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

投诉人采取非书面方式进行投诉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记录前款规定信息。

第十条 委托他人代为投诉的,除提供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由委托人签名。

第十一条 投诉人为两人以上,基于同一消费者权益争议投诉同一经营者的,经投诉人同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按共同投诉处理。

共同投诉可以由投诉人书面推选两名代表人进行投诉。代表人的投诉行为对其代表的投诉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投诉请求或者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经被代表的投诉人同意。

第十二条 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投诉,由其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处理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的投诉。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由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本行政机关收到的投诉的,可以报请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第十三条 对同一消费者权益争议的投诉,两个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均有处理权限的,由先收到投诉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

第十五条 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一)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或者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

(二)法院、仲裁机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已经受理或者处理过同一消费者权益争议的;

(三)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投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被投诉人侵害之日起超过三年的;

(五)未提供本法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条规定的材料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投诉,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鼓励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平等协商,自行和解。

第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等单位代为调解。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名义进行调解,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第十八条 调解可以采取现场调解方式,也可以采取互联网、电话、音频、视频等非现场调解方式。

采取现场调解方式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提前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调解的时间、地点、调解人员等。

第十九条 调解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工作人员主持,并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人员协助。

调解人员是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的近亲属或者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投诉的,应当回避。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对调解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中止调解,并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第二十条 需要进行检定、检验、检测、鉴定的,由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协商一致,共同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技术机构承担。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检定、检验、检测、鉴定所需费用由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协商一致承担。

检定、检验、检测、鉴定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调解期限内。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

(一)投诉人撤回投诉或者双方自行和解的;

(二)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对委托承担检定、检验、检测、鉴定工作的技术机构或者费用承担无法协商一致的;

(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

(四)经组织调解,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

(五)自投诉受理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

(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投诉后,发现存在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终止调解的其他情形。

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第二十二条 经现场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但调解协议已经即时履行或者双方同意不制作调解书的除外。调解书由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印章,交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各执一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留存一份归档。

未制作调解书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做好调解记录备查。

第二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调解中发现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特殊情况下,核查时限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调解不免除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举报人应当提供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线索,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采取非书面方式进行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记录。

鼓励经营者内部人员依法举报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在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权限范围内以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名义处理举报,法律、法规、规章授权以派出机构名义处理举报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举报,由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收到举报的,也可以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违法广告的举报,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异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举报有困难的,可以将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举报移送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对互联网广告的举报,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收到举报的,也可以予以处理。

对广告主自行发布违法互联网广告的举报,由广告主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第二十九条 收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告知举报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

第三十条 两个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因处理权限发生争议的,应当自发生争议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处理机关。

第三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

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第三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对举报人实行奖励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告知或者奖励。

第三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将举报人个人信息、举报办理情况等泄露给被举报人或者与办理举报工作无关的人员,但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并且需要向被举报人提供组织调解所必需信息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投诉举报信息的统计、分析、应用,定期公布投诉举报统计分析报告,依法公示消费投诉信息。

第三十五条 对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中获悉的国家秘密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保密。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确需公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畅通全国12315平台、12315专用电话等投诉举报接收渠道,实行统一的投诉举报数据标准和用户规则,实现全国投诉举报信息一体化。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接收投诉举报的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将投诉举报分送有处理权限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机构处理。

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机构收到分送的投诉举报的,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及时处理。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及时反馈统一接收投诉举报的工作机构,不得自行移送。

第三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依法提起的除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投诉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举报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行为的,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专项规定执行。专项规定未作规定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处理投诉举报,适用本办法,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反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问题的,按照《信访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以投诉举报形式进行咨询、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信访、纪检监察检举控告等活动的,不适用本办法,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告知通过相应途径提出。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3月12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51号公布的《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2014年2月14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2号公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2016年1月12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公布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襄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城县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襄政办 [2021] 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襄城县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9月14日

襄城县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提升全县食品安全风险隐患防范化解能力,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机制,强化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许昌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预案。

1.1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襄城县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的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对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等公共卫生事件,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由卫健部门组织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1.2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全面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要求,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下的食品安全应急管理行政领导负责制。严格落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根据事件严重程度,分级组织应对工作。

(2)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落实“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轻食品安全风险、减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3)预防为主,社会共治。增强忧患意识,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和舆情监测,及时排查和化解风险隐患;建立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充分调动全社会力量,牢固树立应急意识,形成齐抓共管、上下联动、平战结合、多元共治的良好局面。

(4)科技支撑,依法处置。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作用,充分利用科学手段和技术装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水平。严格落实相关法规制度,确保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

二、应急指挥体系

2.1 县应急指挥机构

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统筹协调指导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

县政府决定启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二级及以上响应后,立即要成立县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指导事发地应急处置工作。县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同志或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担任,副指挥长由县政府办公室有关副主任、县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有县市场监管局和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卫健委等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并视情增加县纪委监委、县委政法委、县委网信办、县发展改革委、县教体局、县科工局、县民族宗教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襄城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文广旅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城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供销社等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必要时,县应急指挥部可与事发地政府联合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在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强对事发地有关部门工作的督促、指导,积极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应急指挥部赋予的各项工作任务。

2.2 指挥部办公室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管局,承担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

(1)贯彻落实县应急指挥部应急处置的各项决策部署;

(2)进一步组织分析评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级别,发布预警,下达应急处置任务;

(3)督促协调应急各专项工作组、成员单位及相关地区和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4)组织收集来自网络、媒体、公众、企业、技术机构、成员单位及其他渠道获得的食品安全事件信息,组织分析研判,按规定程序处置;

(5)向上级报告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开情况,向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

(6)负责保障县应急指挥部和办公室所需的应急指挥车辆、办公设备等应急设施、设备;

(7)加强对县级食品安全应急处置专家库的管理。

2.3 指挥部工作组

县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下设综合协调组、事件调查组、危害控制组、医疗救治组、检测评估组、社会稳定组、舆情引导组、专家组等若干专项工作组。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随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工作情况。若事件涉及较大范围经济赔偿问题,可单设民事赔偿组,其牵头和组成部门由县应急指挥部临时指定,指导事发地相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

(1)综合协调组:由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县教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健委、县应急管理局等参加。主要负责组织协调各工作组、相关机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解决应急处置中的重大问题。

(2)事件调查组:由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县纪委监委、县公安局、县卫健委等参加,县应急指挥部根据事件发生情况,按照单位职责确定其他参加单位。主要负责调查事件发生原因,评估事件影响。有关食品监管职能部门负责查明事件发生的监管漏洞以及导致事件发生的第一责任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处理意见及防范措施。县纪委监委负责对成员单位及其他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调查;县卫健委负责调查事件致病原因,作出调查结论,评估事件影响,提出事件防范意见;县公安局对涉嫌犯罪的,负责督促、指导事发地公安机关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危害控制组:由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县公安局参加,县应急指挥部根据事件发生情况,按照单位职责确定其他参加单位。主要负责监督、指导事发地相关部门对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相关产品进行召回、下架、封存,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4)医疗救治组:由县卫健委牵头,县公安局、专业技术机构等参加。主要负责结合事件调查情况,组织协调医疗机构,迅速组织医疗救护力量,制定最佳救治方案积极实施救治,最大限度降低健康危害。

(5)检测评估组:由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县农业农村局、县卫健委、专业技术机构等参加。主要负责组织实施相关应急检验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事件原因和研判事件发展趋势,分析评估事件影响,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评估结果及时报告指挥部。必要时检测评估组可与事件调查组一并开展工作。

(6)社会稳定组:由县公安局牵头,县民政局、县司法局等参加。主要负责组织事件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运输疏导,严厉打击编造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行为,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

(7)舆情引导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市场监管局、县文广旅局等参加,县应急指挥部根据事件发生性质和危害程度,按照成员单位职责确定其他参加单位。主要负责组织事件处置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按照“快报事实,慎报原因”的原则把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道工作的正确导向,指导协调新闻宣传单位做好事件的新闻报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

(8)专家组:由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县农业农村局、县卫健委、县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配合组建有关方面专家组。主要负责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定、危害评估和调查处置等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专业建议。

2.4 乡镇工作机构

各乡镇政府应根据本地实际,参照县级设立或明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机构。相邻的乡镇政府应建立应急联动机制,鼓励成立联合指挥机构,共同做好区域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成立由本级政府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应急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协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5 技术支撑机构

各级工作机构平时应建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事发后根据需要抽调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现场处置、医学救援、调查评估、舆论引导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是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的科技支撑单位,在有关部门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检验检测、认证评估、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恢复重建等工作。

三、 事件分级标准与响应原则

3.1 事件分级标准

按照后果严重程度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是指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会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件危害特别严重的;或党中央、国务院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级别食品安全事件。

(2)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是指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地市,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品安全事件;或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品安全事件,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或省级党委、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级别食品安全事件。

(3)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是指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县(市),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1起食品安全事件涉及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或市级党委、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级别食品安全事件。

(4)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是指存在受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1起食品安全事件涉及人数在30人以上、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或县级党委、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级别食品安全事件。

本条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3.2 分级应对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地政府及市场监管部门初判事件级别,开展先期处置,并及时向上一级党委、政府及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由省政府负责应对,县政府配合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先期处置。初判发生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由市级政府负责应对,县政府负责先期处置。初判发生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由县政府负责应对,乡镇政府负责先期处置。当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超出属地政府的应对能力时,由上一级政府提供支援或负责应对。

3.3 响应级别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级政府根据事件级别、应急处置能力和预期影响,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应急响应级别。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级别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1)发生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由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县级一级应急响应。

(2)发生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乡镇,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食品安全事件出现死亡病例的;或县级党委、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级别食品安全事件,由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决定启动县级二级应急响应。

(3)发生1起食品安全事件涉及人数在100人以上的,由县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县级三级应急响应。

(4)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由县市场监管局分管负责同志决定启动县级四级应急响应。

各乡镇政府在县政府指导下开展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3.4 响应行动

3.4.1 一、二级响应行动

(1)县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相关副指挥长及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主要执行以下任务:

①经指挥长同意成立现场指挥部,按照预案设立各工作组,明确职责分工,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②开展现场会商,分析评估事件形势,制定具体应急处置方案并开展现场处置工作。

③收集舆情信息,分析研判,按程序处置。

④组织医疗救治,控制现场,封存相关物品。

⑤组织检测评估,采取防止次生、衍生事件的其他必要措施。

⑥在开展现场应急处置的同时,指导事件发生地乡镇政府做好善后处置和社会安全稳定工作,有序开展新闻发布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事件有关信息。

⑦在事件处置的过程中,及时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2)当省或国家决定成立现场指挥部或派出工作组时,县级应急指挥部应根据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本县各方面应急资源,配合省、国家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3)事发地乡镇政府根据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组织本级相关力量参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负责相关保障工作。

3.4.2 三级响应行动

(1)县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及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应急处置工作,主要执行以下任务:

①经副指挥长同意成立应急指挥部和各工作组,明确职责分工及人员。

②开展现场会商,分析评估事件形势,制定具体应急处置方案并开展现场处置工作。

③收集舆情信息,分析研判,按程序处置。

④组织医疗救治,控制现场,封存相关物品。

⑤组织检测评估,采取防止次生、衍生事件的其他必要措施。

⑥在开展现场应急处置的同时,指导事件发生地乡镇政府做好善后处置和社会安全稳定工作,有序开展新闻发布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事件有关信息。

⑦在事件处置的过程中,及时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有关情况,根据事件发展形势,适时提前启动更高级别应急响应。

(2)事发地乡镇政府根据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本级相关力量参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负责相关保障工作。

3.4.3 四级响应行动

(1)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件时,由事发地乡镇政府按照相应的预案进行应急处置,县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要及时掌握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事件处置牵头部门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加强与事发地政府、县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必要时给予指导支持。响应启动后,事件处置牵头部门主要或分管负责同志及相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指导事发地乡镇政府相关部门对事件进行处置。主要执行以下任务:

①及时开展医疗救治,控制现场,封存相关物品。

②组织检测评估,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次生、衍生事件。

③密切关注事态发展,随时应对出现新情况。

④按要求及程序及时报送事件相关信息。

⑤正确对待新闻媒体,避免产生舆情事件。

⑥指导事发地乡镇政府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2)当县政府派出现场工作组时,乡镇政府的现场指挥机构应与其对接并接受业务指导,做好相应保障工作。

四、预防、监测与预警

4.1 风险防控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风险防控、隐患排查和专项治理,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组织相关部门制定本地区食品安全年度监管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市场监管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实施风险分级管理,于每年年底对下一年度食品安全形势进行研判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建议,报本级党委、政府,抄送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本级应急管理部门。

县市场监管局于每年年初组织对上年度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评估,1月底前向县委、县政府报告,抄送县应急管理局。

4.2 监测评估

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县卫健委根据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我县实际组织实施,严格按照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科学运用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依法依规向社会进行风险提示。

4.3 预警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测到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组织分析研判,确定预警级别,及时向上一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按照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食品安全事件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红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蔓延扩大。

橙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食品安全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黄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蓝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食品安全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提醒或警示信息。县市场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向社会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的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由有关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公布。

五、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

(1)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单位或获悉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的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报告。接收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病人治疗的单位(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健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2)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将相关信息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健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卫健部门经研判认为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应当立即通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

(3)卫健部门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立即通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

(4)相关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件或接到食品安全事件举报,应当立即通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件信息中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及时通报。

(5)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接到报告的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各级政府和市场监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向上级党委、政府和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6)较大及以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应及时报送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和县市场监管局应全面掌握较大及以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

(7)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件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报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应按照“初报要素、续报详情、终报结果”的原则,分步骤分重点报告。初报应当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信息来源(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已采取措施、事件简要经过等内容;续报应当包括工作进展、调查详情、应对措施等内容,续报应随时进行。终报应当包括事件定性、事件产生原因分析、责任追究、工作教训等内容。

5.2 处置措施

事发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开展先期应急处置与救治工作,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综合研判,立即启动相应级别响应,各级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及相关工作组,按照职责组织开展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1)医学救治:由医疗救治组负责,指导事发地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疗机构救治因食品安全事件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提出保护公众身体健康的措施建议,做好相关人员的心理援助。

(2)现场处置:由危害控制组负责,指导事发地有关部门,依法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食品及其原料和可能受到污染的工具、设备。待现场调查结束后,责令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场所以及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消除污染。

(3)流行病学调查:由事件调查组负责,及时组织对事发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事件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完成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后,应当在2日内同时向同级市场监管、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初步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并在7日内提交最终调查报告。当遇有客观条件无法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时,应当如实记录并报告。

(4)检验检测:由检测评估组负责,组织技术机构对疑似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样品进行检验检测,尽快查找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生产经营者依法召回、停止经营或无害化处理;对检验合格且确定与食品安全事件无关的,应依法予以解封。

5.3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对涉及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由舆情引导组负责,通过政府授权发布新闻发布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形式,借助各类媒介,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事件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引导公众依法、客观发表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未经应急指挥部批准,参与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相关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食品安全事件虚假信息。

5.4 维护社会稳定

由社会稳定组负责,指导事发地公安机关加强对救助患者的医疗卫生机构、涉事生产经营单位等重点区域治安管控,依法查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5.5 应急结束

当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得到控制,且达到如下两项标准,经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事发地政府或应急指挥部可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1)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2)事发现场得到有效控制,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件隐患消除。

六、调查处理

6.1 事件调查

由事件调查组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事件调查,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市场监管局提出事件责任调查处理报告。

调查食品安全事件,除了查明事件单位的责任,还应当查明有关监督管理部门、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及时介入。

6.2 善后处置

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消除事件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县政府有关部门协助事发地政府做好较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件善后处置工作。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害人员保险理赔工作。造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所需费用。

6.3 责任追究

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的地方政府和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未正确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致使发生食品安全事件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督导和责任追究。

对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在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件发生单位及相关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后未及时进行处置、报告的,或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6.4 总结评估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善后处置结束后,市场监管部门要组织食安委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及时分析发生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原因,总结教训,提出类似事件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评估报告。必要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

七、应急保障

7.1 人员保障

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应急处置专业力量建设,提高快速响应和应对处置能力,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队伍应积极参加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健全专家队伍,为事件核实、级别核定、评估预警和应急处置等工作提供人才支撑。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开展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培训,提升应急管理能力和水平。

7.2 物资经费保障

县政府统筹做好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装备的储备调用工作;食品安全事件防范、应急演练和应对处置等工作所需经费,应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7.3 医疗保障

卫健部门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事件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7.4 技术保障

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加强食品安全事件信息直报系统推广、运用,提升信息报送的时效性。县卫健委组织完善风险评估基础数据库,健全食源性疾病监测体系。推进食品安全专业技术机构能力建设,健全各级食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八、预案管理

8.1 预案编制

本预案为全县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项预案。相关部门制定本部门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提供餐饮服务的铁路、水上交通运输、民航等运营单位,应制定本单位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预案涉及的部门和单位应编制食品安全应急处置文件,细化职责任务,明确工作流程,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8.2 预案修订

有下列情形之一,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及时修订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

(3)在食品安全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重大问题;

(4)预案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8.3 预案演练

预案编制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县级食品安全应急预案每2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8.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