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城县水利局 县级
2022-12-22 2023-08-09 16:24

关于印发《水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指引》的通知

【信息来源:【作者:【信息时间:2023-08-09 16:24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局各股室、局属二级机构

依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办综〔2022〕268号)的有关要求,在水利部标准指引的基础上,参照省直有关单位做法结合我县水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工作实际,编制完成《襄城县水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指引》(以下简称《事项指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襄城县水利局

                                        2022年12月8日

襄城县水利领域

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指引

一、适用范围

及时、准确、规范地公开《事项指引》中信息内容,是贯彻落实国务院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要求、提升基层水利政务服务水平的重要举措。《事项指引》适用于基层水利领域,主体范围主要包括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局属各股室、局二级机构、县直有关单位及各乡镇。

二、实施要求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业务指导;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落实本辖区水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工作;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一)关于“公开内容”。严格落实公开前保密审查机制。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考虑基层实际差异和实施难度,《事项指引》并未涉及水利领域所有事项,发布后还将根据实际进行动态补充、逐步完善。各单位可以按照政务公开“五公开”(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全过程公开)的工作要求和地方实际对公开内容进行增补。

(二)关于“公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1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为公开事项的基本依据。

(三)关于“公开时限”。《条例》“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的规定,以及《指导意见》“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是法律法规规定的“最基本公开时限”。基层机构可根据自身条件和服务能力调整承诺时限,但承诺时限不得低于“最基本公开时限”的要求。法律法规对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关于“公开渠道和载体”。因地区差异较大,《标准目录》中仅规定最基本的公开渠道,各地可根据本地条件和便民服务需要自行选择其中,选择“精准推送”方式的要谨慎对待,不得涉及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主动公开力度。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立足基层实际,按照本指引明确的工作要求和目录内容,及时公开目录所列事项,主动拓宽公开范围、规范公开内容、创新公开方式,注重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加强对目录内容的日常维护和动态更新,结合新任务新要求,及时调整完善,做到各类渠道和载体公开的信息内容一致。

(二)回应社会关切。要严格落实舆情处置回应责任,密切关注水利领域重点工作和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等,积极回应,主动发声。

(三)加强组织保障。要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完善工作机制,制定工作方案,压紧压实责任,全面统筹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附件:襄城县水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水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