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城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县级
2023-11-14 2023-11-14 09:22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贯彻实施 新修改的《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通知

【信息来源:【作者:【信息时间:2023-11-14 09:22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卫生健康委:

2020年6月3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八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并公布实施。为全面贯彻落实新修改的《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修改《条例》的重要意义 

修改《条例》有关规定,是我省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优化生育政策,提高人口质量”精神的重大举措,顺应了全省人民群众特别是再婚夫妻的期盼,有利于更好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有利于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有利于推动我省人口结构良性变动和长期均衡发展;有利于保持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活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有利于更好地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

二、准确把握《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

《条例》修改主要从有利于再婚家庭和病残儿童家庭和谐幸福出发,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

(一)完善了全面两孩政策。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 :提倡一对夫妻(含再婚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二)调整了再生育政策。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 :已生育两个子女,有子女经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夫妻,经批准后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三)因再生育政策调整,对社会抚养费征收做出相应调整。将三十五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分别按发现违法行为时男方和女方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修改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分别按发现违法行为时男方和女方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做好相关政策的衔接

(一)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制度衔接。对再婚夫妻再婚后要求生育第一个或第二个共同子女不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实行生育登记。

已生育两个子女,有子女经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夫妻(含再婚夫妻)申请再生育子女,需提供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以及子女的病残儿医学鉴定证明(由设区的市级或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组织病残儿医学鉴定并出具鉴定证明)。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二)违反政策生育责任追究衔接

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和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适用问题的请示》的答复(豫人常法〔2017〕4号)处理原则,对2020年6月4日前不符合当时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规定生育的按以下原则办理:

2020年6月4日前不符合当时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规定生育,其当时违反政策生育的性质不变。

2020年6月4日前生育子女不符合原《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但符合修改后《条例》十五条规定的,尚未按当时规定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不再征收社会抚养费;已按当时规定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但尚未执行完毕的,已经征收的社会抚养费继续有效,剩余部分不再征收。

2020年6月4日前生育子女既不符合原《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也不符合修改后《条例》十五条规定的,已按当时规定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继续有效。

四、切实保证《条例》有效实施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紧密结合健康中国、健康中原战略,继续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继续实施好全面两孩政策,继续做好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继续统筹好优化生育政策与提高人口素质协调推进的关键环节,加强对各级卫生健康工作人员的培训,做好舆论引导,全面把握其精神实质和具体要求,加强服务管理,推进卫生健康信息共享,优化办事流程,简化办事程序;完善人口监测机制,健全县乡村三级出生监测网络,加强对人口形势的分析研判,深化人口发展研究,把《条例》有关规定及时准确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