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生态环境局襄城分局 县级
2023-11-15 2023-11-15 09:16

关于许昌鑫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年收集、转运危险废物20000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信息来源:【作者:【信息时间:2023-11-15 09:16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襄环建审〔2023〕21号

关于许昌鑫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年收集、转运危险废物20000吨项目环境

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许昌鑫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25MA9LPY6341)上报的由河南哲恒环保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许昌鑫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年收集、转运危险废物20000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并已在襄城县人民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你公司应向社会主动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1.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2.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四、项目建设地点位于襄城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北区天戈硅业院内,项目选址符合规划,总占地面积1200平方米,建成后年收集、转运危险废物20000吨。项目总投资6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5.5万元。

五、营运期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项目废气主要为危险废物贮存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酸碱废气和臭气,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的暂存间应在车间内二次密闭,废气经负压收集进入“吸附浓缩+催化燃烧”装置进行处理后由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有机废气有组织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2017〕162号)其他行业相关标准要求;产生酸碱废气和臭气的危废暂存间应在车间内二次密闭,废气经负压收集进入“碱液喷淋塔”装置进行处理后由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氯化氢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排放要求,硫化氢、氨、臭气排放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要求。

2.废水。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通过市政管网进入襄城中州水务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第一污水处理厂处理。

3.噪声。项目营运期噪声源主要为废气处理设施风机、油泵运行时产生的机械噪声和装卸机械、运输车辆产生的交通噪声,应通过采取低噪音设备、安装减振,风机加罩、禁止车辆鸣笛等措施降低噪声后排放。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固废。项目职工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应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废碱液、废催化剂、废含油抹布、废劳保用品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应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六、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如下:VOCs:0.3785t/a。

七、项目建设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投入生产前应申领排污许可证,做到持证排污;项目建成后,按照规定进行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许昌市生态环境局襄城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对项目执行“三同时”制度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你单位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并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

八、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取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023年11月15日

 许昌鑫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年收集、转运危险废物20000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