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生态环境局襄城分局 县级
2023-06-29 2023-06-29 09:42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作者:【信息时间:2023-06-29 09:42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豫 1025 环罚决字〔2023〕4 号
河南首信药用玻璃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25MA9F8L0Y6P
地址:七紫路与开源路交叉口东南 100 米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何茂英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 2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如实记录环境管理台账。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 一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 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5 年。”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环境管理台账;主要生产设施照片;原材料消耗材料;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他证据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23年6月1 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025环罚告字〔2023〕4 号)直接送达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 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最终裁量金额:14150 元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 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如实记录环境管理台账。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 壹万肆仟壹佰伍拾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襄城县支行营业部;银行账号:257211269917;代办银行:襄城县财政局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执法大队处索取 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 615 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襄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襄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2023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