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县级
2022-09-15 2022-09-15 10:20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请

【信息来源:【作者:【信息时间:2022-09-15 10:20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一、受理条件
1.已经具有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
2. 5-10级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材料:
3. 5-6级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个人申请书。
二、政策依据
《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豫人社工伤[2015]9)、《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豫人社工伤(2012)15)
三、受理渠道
线上或线下申报办理(可异地申报)
四、所资料
()填写《工伤()职工待遇申请表》(附件12-10)
()申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还需提供工伤职工首次鉴定的劳动能力鉴定费票据(多人一票的单独申报鉴定费)
()申请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还需提供:
1.工伤职工与参保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材料;
2.单位已支付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结算单或职工领取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财务凭证。
()职工本人开通金融功能的社保卡(或银行卡)
()属于5-6级的,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申请。
五、办理流程及层级
本业务为外部事项,进行工伤登记后,录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信息后,可直接推送伤残待遇,依次按受理、经办、复核、审核的程序办理。
通过线上申报的,申请人须填写《工伤()职工待遇申请表》;鉴定费发票到经办机构预审,材料留存。
六、办理要点
()参保单位填写《工伤()职工待遇申请表》,到经办机构办理资格预审业务。
()核实工伤职工发生工伤时参保状态及参保时间。
()核实工伤职工发生前 12个月缴费基数,不满 12个月的按实际缴费月数核定。
()经办机构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以鉴定结论次月核算生活护理费。
()经办机构根据5-10级工伤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间,按上年度省省职工平均工资核定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至正常退休年龄。扣除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后,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伤残等级为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退休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经办机构根据其基本养老待遇核定与伤残津贴的差额。
()职工退休后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按照就高原则,按其退休前缴费工资或确认为职业病前养老金为基数计发,职工退休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退休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所需费用由原用人单位支付
()工伤职工再次发生工伤的,依据新工伤伤害部位劳动能力鉴定等级核定作为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依据多次伤残综合评定等级,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职工经再次鉴定,鉴定结论发生变化的,按再次 鉴定等级和时间享受相应待遇,享受待遇的起始时间为原鉴定时间的次月。工伤职工复查鉴定结论发生变化的,按复查鉴定结论的等级和时间享受有关待遇。享受待遇的时间为复查鉴定结论作出时间的次月,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调整。
(十一)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继续享受工伤医疗、生活护理费、辅助器具安装等待遇。所需费用,退休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退休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原用人单位支付。
(十二)各项伤残待遇支付标准如下:伤残待遇项目和标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核发。
七、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